版权基础(通俗版)
在联邦法中(以下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基本一致),受保护的版权指的是“固定于任何(功用在于)有形的表达载体的原创作品”,所以它并不包括存在于思维中的想法和概念。那么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呢?
第一:作品必须是原创的。别认为你做得一手好菜就可以为你的独家秘方申请版权保护,版权法明确规定,流程、步骤、体系、操作方法、原则规律、探索发现等都不在保护之列。不过在特定情况下,你倒是可以给你的独家秘方申请商业机密哦。
第二:载体必须是有形的。如果你灵光乍现,创作了一首歌并在脑中成形。但是没有写下来,也没有录制样带,那么抱歉,这首歌不受保护。这就是说,在和其他乐手进录音室录制完成一首歌之前,个人最好要备份好一份样带(一个MP3文件足矣),否则指不定在录音室的某个人就窃取了你的劳动果实了。
如果具备了以上两点,那就要根据作品类型来确定你享有的具体权利了。
这些权利包括:①复制权,即将作品复制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②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③改编权,即基于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④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对于录音资料(详见下文),拥有通过数字音频传播的手段公开表演的权利;⑤展览权,即公开陈列作品(雕塑等)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歌曲”到底指什么?
一般来说,一首“歌”包括两个独立的拥有各自版权的部分。
一是曲作,即歌曲的基本结构形式。这是一首歌的DNA,也就是我们能在乐谱上看到的东西。
二是录音资料,即将一首歌录制而成的材料。这实质上是曲作的另一种独特的记录形式(通常被称为母带)。想想看,你可以谱了首曲子而不去录成歌,但是录一首歌却不能没有曲子。或者这样说,一首翻唱歌曲其实就是将老的曲子录制成新的录音资料。
所以,对于每一首录制完成的歌,如果有人想复制(比如翻录成数字音频)、改编(比如重新混音)、公开使用(比如在KTV里或者商业广告中使用)、销售(比如你的厂牌将其放到iTunes上销售),都必须征得歌曲作者(词曲作者等)或者录音资料作者(录音师、伴奏乐手等)的允许(通常需要双方均允许)。而这种“允许”是需要掏钱买的。
以上就是关于版权的基本常识,下面我们再来讨论两个困扰着很多音乐人的问题。
真的有必要进行版权登记吗?
简单地说:没必要。我国的法院系统并没有将著作权登记作为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前提,因为著作权法规定了作品创作完成后其作者自然享有著作权,而该权利受到侵犯后,作者应当能够通过诉讼程序得到救济。
但是不同于我国的著作权法,美国的版权法规定,在进行版权登记以前,不能提出版权诉讼。而且美国的版权法还规定,除非你在作品首次发表后3个月内进行了登记,否则你拿到的赔偿会比准时进行过登记的作品的少。
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有什么好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等)
在上文中我们提到的版权中有一项表演权。严格的说,每一次有人公开的播放你的歌曲,不管是在广播中还是在KTV,你都有权向他收取版权使用费,因为他们正在使用你的表演权。但是由你个人来监督这种公众的使用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这时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你加入组织并赋予他们权利,由他们帮你收钱并转付给你,否则你就只能眼巴巴地看着别人拿钱了。
希望看完这篇文章的你们能够从中得到帮助!好运!